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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关于上诉人刘美兰因与被上诉人鲁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美兰,鲁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兰,女,汉族,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马新城,宁夏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开君,男,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上诉人刘美兰因与被上诉人鲁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美兰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美兰的撤诉申请,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美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580元,减半收取15290元,由上诉人刘美兰负担,退还上诉人刘美兰1529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莉审 判 员  程改焕代理审判员  庞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