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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姚渊与繁昌东方幼儿园、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渊,繁昌东方幼儿园,许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姚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绪勇,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东方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沈懿,该幼儿园园长。委托代理人:黄禹,该幼儿园员工。被告:许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姚渊诉被告繁昌东方幼儿园、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姚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渊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