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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鲜明村民委员会沙田村民小组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鲜明村民委员会沙田村民小组,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行初字第19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鲜明村民委员会沙田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沙田村小组”)。诉讼代表人:丘细辉,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廖振浩。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乳源县政府”)。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邓志聪,县长。委托代理人:李为生。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乳源县规划局”)。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科军。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乳源县国土局”)。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秦春苟,局长。委托代理人:邹立清。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乳城镇政府”)。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林桥远,镇长。委托代理人:许云华。原告“沙田村小组”诉被告“乳源县政府”、“乳源县规划局”、“乳源县国土局”、“乳城镇政府”土地行政规划与行政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田村小组”与“乳源县政府”、“乳源县规划局”、“乳源县国土局”、“乳城镇政府”协商解决纷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沙田村小组”撤回起诉申请,是处分自已的权利行为,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田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沙田村小组”负担。审判长 万 靖审判员 徐肇廷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羿盟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