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45-4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汪传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广伟,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向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潘建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淮执字第0004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晓宁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