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优盾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刘文彬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优盾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刘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优盾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西小营村火寺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5859334-3。法定代表人周金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洪刚,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炳燕,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彬,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优盾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彬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对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存款,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京PRN2**)一辆,对该机动车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3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安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美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