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东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茂庚与被告胡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茂庚,胡从良,孙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谢茂庚,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胡从良,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细军,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胡从良之妻。原告谢茂庚与被告胡从良、孙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谢茂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从良、孙细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茂庚自愿撤回对被告胡从良、孙细军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茂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9元,依法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谢茂庚负担。审 判 员  周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申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