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茂庚与被告胡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茂庚,胡从良,孙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谢茂庚,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胡从良,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细军,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胡从良之妻。原告谢茂庚与被告胡从良、孙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谢茂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从良、孙细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茂庚自愿撤回对被告胡从良、孙细军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茂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9元,依法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谢茂庚负担。审 判 员 周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申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