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卢兆平与韩前发、陈合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前发,卢兆平,陈合东,韩前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前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兆平。原审被告陈合东。原审被告韩前明。上诉人韩前发为与被上诉人卢兆平、原审被告陈合东、韩前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卢兆平在起诉中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黄州区,故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卢兆平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及黄冈市开发区公安分局长江派出所对侯成新、向建平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黄冈市黄州区东湖国际城项目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基于侵权行为地位于黄州区的理由享有本案管辖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已经由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故上诉人韩前发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