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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前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曲志民诉被告孙永林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18号申请人曲志民,男。被申请人孙永林,男。申请人曲志民因与被申请人孙永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永林所有的吉JU12**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和吉JF27**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车辆扣押于被申请人孙永林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90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永林所有的吉JU12**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和吉JF27**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车辆扣押于被申请人孙永林处,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间,车辆由孙永林妥善保管,可以使用,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车辆所有权。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孙永林承担。如确需出卖该车,须经法院许可,并将出卖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贺子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