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达抢夺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达,周顺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6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达,男,汉族,1995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顺再,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同年3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达犯抢夺罪,原审被告人周顺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方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周顺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责令被告人方达退赔给被害人蔡慧燕造成的经济损失三百五十元,退赔给被害人邓亚兰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千元。被告人方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方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达撤回上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林审 判 员 李宗洪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泽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