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英英与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英,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王英英。被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英与被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英英与被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王英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英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一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