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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肖云与陈敏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陈敏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肖云,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敏捷,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住仪陇县新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锦江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敏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敏捷在2015年3月5日前向肖云支付欠款243684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陈敏捷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敏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22***674账户存款2436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