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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89年9月1日生,住宁江区。被告:耿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生,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