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89年9月1日生,住宁江区。被告:耿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生,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