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孔智慧诉王良云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智慧,王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孔智慧。被执行人王良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孔智慧与被执行人王良云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