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每月5日给付子女抚育费1500元(至徐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