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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每月5日给付子女抚育费1500元(至徐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