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唐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升与XX庆、曹文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升,XX庆,曹文涛,付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唐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张升。被告XX庆。被告曹文涛。被告付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杜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克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