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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席遂珍与郜长建、李花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遂珍,郜长建,李花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席遂珍。被执行人郜长建。被执行人李花彪。席遂珍申请执行郜长建、李花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郜长建在指定的时间内偿还席遂珍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李花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没有履行。2015年5月19日,保证人赵青华履行了20000元,下余欠款经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郜长建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日昣街十二巷有房产一处,该房产证在其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已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作为还款保证。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要求将郜长建所有的在登封市区日昣街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郜长建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日昣街十二巷西三号的一处房产(登房权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