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类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类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类某,居民。被告董某,居民。原告类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类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