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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商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兰青与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王益兴、陈鹏、王绍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青,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王益兴,陈鹏,王绍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商二初字第61号申请人李兰青。被申请人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益兴。被申请人王益兴。被申请人陈鹏。被申请人王绍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青诉被告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王益兴、陈鹏、王绍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兰青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兰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王益兴、陈鹏、王绍磊款项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