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催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北京华亿高科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孙翀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华亿高科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催字第00030号申请人北京华亿高科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翀。申请人北京华亿高科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同年5月17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北京华亿高科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汇票记载:31400051-2331688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太仓市恒安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太仓市贝恩化纤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17日、付款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之后转让给北京华亿高科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最后汇票持有人为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华亿高科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顾介彬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