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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尤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曾因犯窝藏罪于2011年9月31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光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22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尤溪县城关水东新城一品海鲜捞吃宵夜,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喝了一些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GZ90**号小型轿车从城关镇水东出发经三角场沿环城路往西城镇方向行驶,行经城关镇丽景花园路段时碰撞前方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甲,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受伤。同日1时54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溪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49.6mg/100ml。同年12月16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2月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溪县医院向民警投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49205.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无证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照片、现场调查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1)尤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收条、尤溪县医院住院预交金收据、福建省尤溪县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谅解书;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4)醇检字第1252号《关于陈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司鉴字(2014)YX588《车辆转向制动灯光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尤公交认字(2014)第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活检字(2015)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破坏了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当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岳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大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