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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9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桂芝与王新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芝,王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966-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芝,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新勇,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新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桂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新勇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新勇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借款利息(自二O一三年二月二日起,以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新勇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新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新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文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