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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运江与刘清亮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江,刘清亮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刘运江,男,193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刘清亮,男,62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江与被告刘清亮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运江承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