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运江与刘清亮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江,刘清亮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刘运江,男,193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刘清亮,男,62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江与被告刘清亮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运江承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