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建华、赵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闻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原振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珠,闻喜县桐城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霞,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闻人口征决(2014)第桐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闻人口征决(2014)第桐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王哲磊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