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兆政,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旌执字第3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3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