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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蔡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永润,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总经理。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兰法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036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以被执行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了全部案款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兰法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舒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