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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潘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潘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潘某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