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孙金瑞与穆树行、刘之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树行,孙金瑞,刘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树行。委托代理人:杨荣艳,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瑞。原审被告:刘之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穆树行于2015年8月25日前偿还被上诉人孙金瑞130000元,被上诉人孙金瑞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上诉人穆树行如未按照以上期限如期履行,上诉人穆树行与原审被告刘之芳均自愿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三、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争议,互不追究。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穆树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