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彩莲与江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彩莲,江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138-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莲,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江明波,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李彩莲与被执行人江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0641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华嘉路25号605室房产正被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因处置周期较长,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