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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于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54号原告于某。被告樊某。委托代理人梁海柱,石家庄市井陉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