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于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54号原告于某。被告樊某。委托代理人梁海柱,石家庄市井陉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