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铭与诸暨市双桥镇黄婆桥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黄铭。被告:诸暨市双桥镇黄婆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娄刚。原告黄铭与被告诸暨市双桥镇黄婆桥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铭起诉称:1985年,原告父亲通过审批获得三间宅基地使用权。1987年通过分家,原告与弟弟分得该宅基地。1997年,被告以承包的形式将原告及弟弟的宅基地承包给村民黄国人。后原告弟弟因病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宅基地,被告不予理睬。现起诉要求判令确认被告双桥镇黄婆桥村民委员会与黄国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本院认为,2006年9月底,本市行政村区划调整后,原黄婆桥、徐家坞、上黄三村合并为浣东街道黄徐村。原黄婆桥村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黄徐村享有、承担。现原告仍以双桥镇黄婆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本院起诉,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原告黄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诸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