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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241号原告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蔡尚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金芯,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刘良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3元,减半收取1951.5元,由原告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