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闫俏与青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俏,青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闫俏。被执行人青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73号。法定代表人赵吉祥,总经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爱英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法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