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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终字第0002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XX,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颍上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因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14年1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健,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XX,男,1991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农民,住XXX。因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14年1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屈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14年1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余孝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X,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颍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静美、胡钊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及李XX的辩护人张健、汤XX的辩护人屈可、朱XX的辩护人余孝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21日8时许,在颍上县人民政府门前,被告人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等几十名农民工聚集在一起,要求县政府解决其被拖欠的工资,并打出三条横幅,呼喊口号。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在现场耐心劝导,解释无效。不久人群中出现议论,有人提议上高速公路堵车以给县政府施压。被告人吴XX、李XX等人号召大家立即行动,被告人汤XX、朱XX、曹XX等人积极响应。讨薪的民工队伍从县政府门前出发,沿解放北路北上来到与合淮阜高速公路的交叉处。沿途颍上县公安人员多次向民工宣传法律、积极劝返,但遭到拒绝。10时许,五被告人等十余人不听公安人员的竭力劝阻,进入高速公路的路面,打开横幅,将通往合肥方向的车道完全堵塞。约十分钟后,在及时赶来的县领导的极力劝说和明确答复后,五被告人等人陆续撤离路面,民工队伍解散。此行为共造成五十余辆车受阻。被告人吴XX于2014年2月12日,在本村干部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事件的经过;被告人曹XX在公安人员通过其村干部查找时,其向村干部表达了投案的意愿,2014年2月14日,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时,在抓捕现场,曹XX无反抗和抵触情绪,配合到案,如实供述了事件经过;被告人汤XX、朱XX被公安人员在高速公路附近抓获,被告人李XX在返回到县信访局时被抓获,三人在公安机关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事件经过。原判依据物证横幅,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颍上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关于金田银河丽湾项目欠薪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视听资料及调取情况说明,证人王X、刘X、武XX、郭XX、马XX、卜XX、吴XX、阮XX、李XX、郑X、陈X、吴X、徐XX、童XX、李XX、张X、王XX证言及被告人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为实现利益诉求,聚众在高速公路上堵塞车辆,破坏交通秩序,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X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XX、汤XX、朱XX、曹XX具有坦白情节,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XX、汤XX、朱XX、曹XX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吴XX、李XX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汤XX、朱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曹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吴XX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李XX上诉称,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不是首要分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发表了与上诉人李XX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汤XX上诉称,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不是首要分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改判缓刑。其辩护人发表了与上诉人汤XX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朱XX上诉称,其系一时冲动参与犯罪,且不是首要分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发表了与上诉人李XX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曹XX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均系颍上县城南金田银河丽湾项目民工,吴XX、李XX是油漆工的包工头。因民工工资被拖欠,2014年1月20日,吴XX、李XX等几十人到颍上县人民政府信访,要求政府解决被拖欠的工资,后未果。吴XX、李XX等几名包工头商议,各自带领数十名民工于同年1月21日继续到颍上县人民政府信访。2014年1月21日8时许,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等数十名民工聚集在县政府门口,打出三条横幅,呼喊口号,要求县政府解决被拖欠的工资。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耐心劝导均无效。后吴XX、李XX等人提议到高速公路堵塞车辆通行以给县政府施压,汤XX、朱XX、曹XX积极造势,讨薪民工积极响应。后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等人一路拉着横幅,呼喊口号,前往合阜高速公路交叉处。途中,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多次宣传法律,积极劝返,均遭到拒绝。当日10时许,几十名农民到达合阜高速公路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段,五上诉人鼓动民工攀越防护栏,打开横幅,强占车辆通行道,造成交通堵车约十分钟,五十余辆车受阻。后经颍上县政府有关领导劝说,闹访民工陆续撤离路面。汤XX、朱XX被当场抓捕。李XX在返回县信访局时被抓获。吴XX于2014年2月12日主动向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曹XX在于2014年2月14日在其亲戚王怀全家中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横幅三条,证明上诉人为讨要工资而制作标语。2.书证(1)五上诉人户籍材料,证明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4年1月21日10时,颍上县交管大队在合淮阜高速公路执勤巡逻时,发现有人在颍上县城北新区北段高速公路上拉横幅拦住路面,影响高速公路上的汽车正常通行。(3)颍上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关于金田银河丽湾项目欠薪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金田银河丽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说明、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金田银河丽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说明,证明调查、整改、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详细经过、拖欠五上诉人工资情况的原因及拖欠的具体数额。(4)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月21日上午10时许,汤XX、朱XX当场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李XX被民警从颍上县信访局抓获。2014年2月12日上午8时许,吴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2月14日上午10时许,民警将曹XX抓获。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具体方位及现场的基本情况。4.视听资料及调取经过,证实案件现场情况及视听资料的提取过程。5.证人证言(1)证人王X证言,证实2014年1月20日,其和其他农民工去颍上县人民政府上访,反映颍上银河丽湾小区开发商欠包工头工程款、欠工人工资的事情。第二天到县政府其没去,民工怎么上的高速其不知道。(2)证人刘X证言,证实其是颍上城南金田银河丽湾工地的工人,因工资被拖欠,其到县政府上访讨要工资。信访局工作人员讲第二天给答复。2014年1月21日上午八点十五分,其到达县政府,但没有人出来接待。工人就在县政府门口将三个横幅拉了起来。由于县政府没有给出答复,在场的工人有人提议,从通往刘庄矿的快速通道处上高速公路堵车。后三十多个民工打着横幅,往快速通道与高速公路交叉口行去。到了快速通道高速公路桥下后,拉横幅的六个人先上去,其随后也上去了。工人在高速公路上拉起了三个横幅,汤XX和另一个穿红袄的工人拉最长的一个横幅,将通往合肥方向高速公路完全堵死,车辆无法通行。几个穿警察制服的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其一行人没有同意。在那堵了有十来分钟,被拦停的车辆有很多。几分钟后,县政府马县长来了,答应解决拖欠的工资,后人都下来。其不清楚是谁提出上高速公路的。(3)证人武XX证言,证实其是工地架子工小包工头。2014年1月21日当天,其带五个民工到县政府信访,别的工种小包工头也分别带人去了,并打出三条横幅。不知道谁喊一声“去堵高速公路”,有人就打条幅往高速公路去,其也跟着去。在路上有两个警察劝阻不要上高速,其就没有去。架子工工人汤XX去了。(4)证人郭XX证言,证实金田银河丽湾工地老板拖欠工人工资,经多次讨要没有结果,工人就去向县政府请愿上访。2014年1月20日下午在信访局时,没有商量第二天上高速公路的事情。第二天,现场很乱,不知谁提议上高速,后来吴XX和李XX就跟着喊上高速,人群中也有起哄的。其跟着去了,但没有上高速路堵车。(5)证人马XX证言,证明2014年1月21日上午10时许,其看见一群人打着横幅在路上,横幅上写着“还我血汗钱”。当时他们打着横幅把整条路都拦住了,后面的行人和车辆都无法通行。后其看见十几个人跑到高速公路上去了。他们在高速上打起横幅,把高速公路南边的整条路都赌死了,把往合肥方向的汽车都拦停下来。被拦的车辆有百余辆。县政府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劝说,没有效果。后来马建县长来劝这些人,这些人就陆续下了高速。当时打横幅的有一个胖一点的和一个瘦一点的人不愿意下来。他们堵高速公路大概有十几分钟。(6)证人卜XX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上午10时许,其看见有十几个民工,打着横幅标语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拦的是开往合肥方向的汽车。被拦停的汽车有百余辆。当时,县政府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对拦车人进行劝返。(7)证人吴XX(高速公路值勤民警)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上午10时许,其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当时有农民工在高速公路上堵车,其在现场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录像和两张现场照片。民工在高速路上堵路大约十分钟,后来被劝下来了。(8)证人阮XX(颍上县信访局职工)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早上8时许,其接到电话接访来上访的民工。其赶到现场后,看见在县政府办公大楼前站着十几个人。其中一个穿红色袄子的男子(经混杂辨认该男子系李XX)和其说话,说是来要工资的。后陆续来了70多个人,并打着三条横幅堵县政府办公大楼南门,造成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不能出入。后工作人员让来访民工选几名代表到县政府办公大楼里详谈。10时许,几个年轻的工人开始鼓动去堵高速公路。李XX和一个瘦高的二十多岁的男子喊大家都去把高速公路堵住。其和有关领导进行劝阻,收他们的横幅,并发生了争执。在前往高速公路的途中,公安民警宣传法律,民工不听。十几个年轻民工翻过围栏,拉着横幅,将合阜高速合肥方向车道堵死。副县长马建赶到现场,要求民工离开现场,到信访局解决问题,同时县特训大队的干警和交通警察也赶到现场,民工才陆续离开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前后堵了十多分钟。(9)证人李XX(颍上县信访局职工)证言,证实内容同上。(10)证人郑X(颍上县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兼三中队中队长)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10时许,其接指挥中心指令,滁新高速颍上城北新区路段被堵。其接到指令后迅速出警,在颍上高速收费处向西距颍上二桥300米处,看见有一群拦路闹事人员拉着横幅将从阜阳到合肥的路段堵住,滞留车辆约七十余辆。其到达现场后,一方面疏导交通,另一方面劝解闹事人员。经过长达二十分钟的疏导,后将闹事人员朱XX与汤XX强制带离。(11)证人陈X(颍上县水上派出所指导员)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10时许,其接指挥中心指令,有若干不明人员将滁新高速颍上城北新区路段堵住,要求其所协助交警三中队到现场处置情况。接到指令后,其迅速出警,发现颍上收费处向西距颍上二桥300米处路段被堵。到达现场后,其所民警全力协助交警三中队人员疏导被堵车辆,对拦路闹事人员进行劝说。经多方劝解,拦路闹事者置之不理,后将闹事人员朱XX与汤XX强制带离。(12)证人吴X(颍上县交管大队三中队民警)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上午10时许,其赶到案发现场,当时其身上带着现场执法仪,拍摄现场情况。被堵车辆有六、七十余辆。现场没有造成后果,其到场后民工都下高速公路了,最后有两个男子被民警强行带离。(13)证人徐XX、童XX、王XX、李XX、张X(均系被堵人员)证言,均证实十余名民工在颍上县城北新区高速路段堵车,造成道路堵塞十多分钟,五十余辆汽车被堵。6.上诉人供述与辩解(1)上诉人吴XX供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上午8时许,其到达颍上县政府。9时许,县政府门口聚集了百余人,将县政府的南门堵了起来。朱XX等几名工人在县政府门口将横幅拉了起来。朱XX和李XX在县政府门口喊:“金田银河丽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我血汗钱”。几个年纪大的人讲:“我们到高速公路上去拦车,其他地方有拦高速公路后,在现场就发工资了。”其也一起喊着去拦高速公路。然后,民工就打着横幅沿快速通道往高速公路去。在去的路上,其和曹XX共同打一条横幅。到了高速公路桥下后,其由高速公路的防护网钻进去上的高速公路。其上去后有人鼓动其他民工上高速路面,其也跟着喊道:“谁不上来,你们可要工资了。”上高速公路的有10个人左右,包括李XX、朱XX、曹XX、两个架子工等。在高速公路上拉起了三个横幅,其和曹XX拉一条,李XX和一个架子工拉一条,将通往合肥方向高速公路完全堵上了,车辆无法通行。在路上堵了十多分钟,被拦停的车辆有很多。警察叫高速公路上的民工下来,民工不同意。后来马县长来了,答应给处理,李XX喊道:“我们都下来”,其就下来。还有两个拉横幅的没有下来。(2)上诉人李XX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1月21日早上8点半到的县政府。后有工人说:“我们集体去封高速路,要求县委、县政府领导给我们一个说法。”然后有人鼓动民工上高速公路。其和朱XX、汤XX等人拉着横幅就去了。其系从防护网钻过去的,朱XX、汤XX等拉横幅的几个人也都上去了。其站在高速路上阜阳至合肥方向的最南侧拉着横幅,汤XX在主车道上最北侧拉着横幅。朱XX、汤XX刚上高速就去拦一辆货车。拦车持续了十分钟左右。车辆比较多,具体数字其不清楚。在去高速公路的途中,公安机关民警一路予以制止。颍上县公安局张政委、巡防大队等民警进行劝返。大约五分钟左右,其就下来了。朱XX、汤XX等四、五个人没有下来。(3)上诉人汤XX供述,证实其是颍上县城南金田银河丽湾工地的民工,因工资被拖欠,其于2014年1月20日下午到县政府上访要工资,后没给予答复。工地的几个小包工头商量,分别通知自己班组的工人第二天都到县政府去上访。2014年1月21日上午,其就过去了。现场有一百多人,瓦工、泥工、架子工、水电工、钢筋工、木工的工头都在现场,公司的安全员刘X也在现场。县政府几个工作人员出来接待,但没有谈出什么结果。民工就在县政府门口将三个横幅拉了起来。几个工头又商量由通往刘庄矿的高速通道处上高速公路堵车。工人就奔向快速通道高速公路桥下。其和其他六、七个工人上了高速公路,并在高速公路上拉起了三个横幅。其和另一个工人拉的是最长的一个横幅,由路的南边一直拉到路的北边,将通往合肥方向高速公路完全堵上了,致使车辆无法通行。在路上堵的有十多分钟,被拦停的车辆有很多。其是从高速路上被强制带离下来的。(4)上诉人朱XX供述,证实其在银河丽湾工地干活,但没有拿到工资,其接到通知到县政府信访,其就过去了。在县政府现场,其看到大约一百多人,并带有三个条幅,其就上去拉条幅。在县政府,有几个人喊叫,并鼓动去高速公路堵车给政府施加压力,李XX在现场也积极鼓动上高速公路,其就跟着去了。当时是从通往刘庄煤矿的公路桥方向去的,其从高速公路的铁丝栅栏钻进去的,并与一个做水电工的工人拉一条横幅。李XX与汤XX拉着另外一条横幅阻拦车辆。上高速路拦车的有十多人,其认识其中的李XX、刘军、吴XX、汤XX,其他的人叫不出名字。(5)上诉人曹XX供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上午9时左右,其到达县政府。当时在城南金田银河丽湾工地干活的工人已聚集了100多人,将县政府的南门堵了起来,还拉起了两条横幅。其看见朱XX拉着横幅。朱XX和李XX还在县政府门口喊:“金田银河丽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我血汗钱”。后西边人群中不知谁喊“上高速公路去”,结果吴XX就跟着喊“大家上高速公路去”。现场喊的人很多,很多民工跟着附和,都随大流上了高速公路。到了高速公路桥有人先喊的,其也跟着喊道:“谁不上来,你们可要工资了。”上高速公路的有10余人,有李XX、朱XX、吴XX、两个架子工人等。在高速公路上,其和朱XX拉一个横幅,李XX和一个架子工拉一条最长的横幅,他们将通往合肥方向高速公路完全堵上了,车辆无法通行。在那堵了有十多分钟,高速公路上向东行驶的汽车被拦停了几十辆。民工上到高速公路后,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喊民工下来,他们不答应,直到马建县长到达现场,答应处理工资的事,李XX才招呼大家撤离路面。朱XX和汤XX被警察现场带走了。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对于李XX、朱XX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二人不是首要分子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李XX是油漆工的包工头之一,其参与了组织民工到颍上县人民政府信访,在信访未果的情况下,又与他人计议堵塞高速公路给政府施压;证人郭XX证实,吴XX与李XX鼓动民工上高速公路堵车;证人阮XX、李XX(颍上县信访职工)均证实李XX煽动群众去堵高速路,且经混杂辨认,李四季辨认出李XX;同案犯朱XX供述,李XX鼓动大家上高速路堵车。对于朱XX,其到达案发现场后为民工上高速公路堵车积极造势,并亲自参与拉横幅、呼喊口号、翻越栅栏到高速公路上堵塞交通,参与本次犯罪的多个过程;在办案交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多次劝返后,仍不听劝告,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最后被强制带离现场。综上,足以认定李XX、朱XX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依法应予惩处。因此,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李XX、汤XX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上诉人堵塞的道路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一旦发生危险,会造成极大危害后果,上诉人行为的危险性较大;从堵塞时间看,堵塞道路长达10余分钟;从现场被堵车辆看,被堵车辆达50余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来自全国不同地方,在高速公路上堵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在这个过程中,公安干警曾多次劝阻未果,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综上,足以认定上诉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汤XX及其辩护人提出可对汤XX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汤XX在本案中呼喊口号、拉横幅、翻越防护栏到达高速公路路面,并打开横幅将去往合肥方向的道路全线封堵,在本案中行为积极、主动;经办案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不听劝告执意攀上高速公路堵塞交通;且在其他民工被劝返回后,仍坚持强占路面,后被办案交警强制带离现场。综上,足以认定上诉人汤XX主观恶性较大,对其不宜判处缓刑。因此,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吴XX等五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原判根据五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五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因此,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吴XX、李XX、汤XX、朱XX、曹XX在讨要工资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组织、指挥多名民工上高速公路堵塞交通,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导致高速公路被堵十余分钟,五十余辆汽车被堵,五人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中均属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五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廷华代理审判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郭连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