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四方同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鹏洲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四方同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甘肃鹏洲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四方同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法定代表人李宗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学智,该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鹏洲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85号。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玮,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亦农,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甘肃四方同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鹏洲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甘肃四方同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鹏洲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甘肃鹏洲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甘肃四方同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3.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283元,减半收取3641.5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鑫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