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晶与张延棋、黄火莲、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晶,张延棋,黄火莲,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25号原告黄晶,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邹禄彬、黄晓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棋,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闽清县。被告黄火莲,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闽清县。被告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将乐县古镛镇。法定代表人张延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晶与被告张延棋、黄火莲、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晶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延棋名下车牌号为闽AVN8**(凯宴)小型轿车一部,并提供兰广星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认为,原告黄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车主为张延棋,车牌号为闽AVN8**(凯宴)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兰广星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一套;三、扣押、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俞桂天人民陪审员 陈少春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玉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