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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法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尚臣与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厂、开封市龙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尚臣,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法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武尚臣,男,汉族,1960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开封市花井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杜建民,厂长。委托代理人阎冬梅,女,汉族,1965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开封市龙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开封市体育场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22577-0。法定代表人苏长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峰,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尚臣诉被告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厂、被告开封市龙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尚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武尚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尚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4.5元,由原告武尚臣承担。审 判 长  万朝阳代理审判员  肖永莉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