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尚臣与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厂、开封市龙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尚臣,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法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武尚臣,男,汉族,1960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开封市花井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杜建民,厂长。委托代理人阎冬梅,女,汉族,1965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开封市龙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开封市体育场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22577-0。法定代表人苏长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峰,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尚臣诉被告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厂、被告开封市龙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尚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武尚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尚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4.5元,由原告武尚臣承担。审 判 长 万朝阳代理审判员 肖永莉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