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志彦与山西百达峰科技有限公司、杨虎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彦,山西百达峰科技有限公司,杨虎龙,胡紫薇,折涛,郭小鹏,胡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87号原告王志彦,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被告山西百达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59号2号楼2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胡紫薇,总经理。被告杨虎龙,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胡紫薇,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折涛,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告郭小鹏,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被告胡子豪,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彦诉被告山西白达峰科技有限公司、杨虎龙、胡紫薇、折涛、郭小鹏、胡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百达峰科技有限公司、杨虎龙、胡紫薇、折涛、郭小鹏、胡子豪银行存款合计四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