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感情一般。××××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与男友居住两个月,因男网友提出分手后被告才回家。同年x月。被告坐车准备与一男性约会,后被原告发现,经原告和家人找到后劝其回家。X年1月下旬,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x年7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现被告仍下落不明,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感情一般。婚后不久,被告经常擅自离家不归,经原告及家人劝解后勉强回到家中,于x年2月又再次离家至今未归。原告曾于x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同年8月27日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仍不知去向,原告再次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2013)门三民初字第0743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家出走,虽经几次劝阻,但被告仍然不顾夫妻感情,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被告与原告分居早已超过二年,被告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撤诉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沈 娟代理审判员 高 梅人民陪审员 施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罡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