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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杜建党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建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51号罪犯杜建党(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东终法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建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杜建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建党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23次嘉奖,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杜建党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23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12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建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尚未履行罚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23元,不属于较高水平,故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该犯系主犯,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建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