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1,女,1928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李×1之女),1951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2,男,1957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1,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3,女,1966年1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上诉人李×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李×1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李×1负担四百三十三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李×2负担七百五十八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李×3负担一百零九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李×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