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立一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景和与海南屯昌百卉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印巧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立一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和。委托代理人:王伟,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屯昌百卉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巧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印巧玉。上诉人王景和因与原审被告印巧玉、被上诉人海南屯昌百卉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8日上诉人王景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景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景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欣审判员  凌杰泉审判员  魏文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泽帅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