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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田刚、訾玉芳与潘红生、河南旺顺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刚,訾玉芳,潘红生,河南旺顺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10号原告:田刚,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原告:訾玉芳,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振,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儿子。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红生,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河南旺顺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04122-4。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刚、訾玉芳诉被告潘红生、河南旺顺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刚、訾玉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红生、河南旺顺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刚、訾玉芳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刚、訾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刚、訾玉芳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