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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祝建伟、马云杰与马云杰、潘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建伟,马云杰,潘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祝建伟。委托代理人王玉俊、束丽丽,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杰。被告潘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建伟与被告马云杰、潘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