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铁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宣东兵、汪艳菊、汪海东、李琼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宣东兵,汪艳菊,汪海东,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铁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尹玉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茆华,男,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管理部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邢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宣东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汪艳菊,女,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汪海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琼,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宣东兵、汪艳菊、汪海东、李琼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合仲字第3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宣东兵、汪艳菊、汪海东、李琼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皖执他字第0030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宣东兵、汪艳菊、汪海东、李琼去向不明。通过银行、公安车管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赵贤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并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宣东兵、汪艳菊、汪海东、李琼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债款本金449841.47元及利息(待计)、仲裁受理费15772元、处理费1377元、律师代理费3170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宣东兵、汪艳菊、汪海东、李琼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予以认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合肥仲裁委员会(2013)合仲字第352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 宏审判员 彭国超审判员 魏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