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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帐户的存款7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