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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窦坦杰与窦利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坦杰,窦利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493-1号原告窦坦杰。被告窦利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坦杰与被告窦利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窦利昌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朐山北侧的厂房及办公室58间中的8号标的物(原房产证号为鲁潍临字第××号)或保全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窦利昌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朐山北侧的厂房及办公室58间中的8号标的物(原房产证号为鲁潍临字第××号)或保全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