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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洪、刘爱红与刘鹏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刘爱红,刘鹏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96号原告刘洪。原告刘爱红。委托代理人XX。被告刘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刘爱红诉被告刘鹏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刘爱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刘爱红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刘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洪、刘爱红承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郑宏辉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