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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庞正高、庞连茂等与梅吉东、梅安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梅吉东,梅安法,梅吉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10号原告:庞正高。原告:庞连茂。原告:庞海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吉东。被告:梅安法。被告:梅吉耀。原告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与被告梅吉东、梅安法、梅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梅吉东所有的号牌为浙J×××××小型汽车以及被告梅吉耀共有的坐落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路1165号康桥溪岸花园6幢1708室房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水、被告梅安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吉东、梅吉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诉称:被告梅吉东、梅安法因经营需要曾向原告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借款。2014年5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梅吉东、梅安法尚欠本金人民币351万元及利息13万元,被告梅吉东、梅安法共同确认拖欠三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364万元,另外梅吉东、梅安法自愿另行向三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梅吉东、梅安法承诺将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464万元进行分期还款,还款日期和金额为“1、2014年11月17日前还款50万元;2015年5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2015年11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2016年5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2016年11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2017年5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2017年11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2018年5月17日前还款37万元;2018年11月17日前还款37万元;2、梅吉东、梅安法两人承诺利息还款日期和还款数额为于2019年5月17日前还款20万元;于2020年5月17日前还款20万元;于2021年5月17日前还款30万元;于2022年5月17日前还款30万元。”此外,梅吉东、梅安法还承诺将按时足额还款付息,如有一期未按前述承诺足额还款付息的,三原告有权立即起诉要求全额偿还借款利息。被告梅吉耀自愿对被告梅吉东、梅安法两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还款计划书出具后,三被告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梅安法、梅吉东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1万元。2、被告梅安法、梅吉东支付截止2014年5月18日的利息13万元。3、被告梅安法、梅吉东支付351万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4年5月18日开始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4、被告梅吉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按照协议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464万元。被告梅安法辩称:借款属实,被告也在想办法还钱。被告梅吉东、梅吉耀未答辩。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向本院提交银行转账明细三份(六张)及还款计划书一份。被告梅安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梅吉东、梅吉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梅吉东、梅安法曾多次向原告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借款。2014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梅吉东、梅安法确认拖欠三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364万元,另外,被告梅吉东、梅安法承诺自愿支付三原告利息100万元。双方确认欠款本息后,就上述共计464万借款本息的偿付问题达成还款计划。计划书中载明“1、梅吉东、梅安法两人承诺借款本金还款日期和还款数额为:于2014年11月17日前还款50万元;于2015年5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于2015年11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于2016年5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于2016年11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于2017年5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于2017年11月17日前还款40万元;于2018年5月17日前还款37万元;于2018年11月17日前还款37万元;2、梅吉东、梅安法两人承诺利息还款日期和还款数额为:于2019年5月17日前还款20万元;于2020年5月17日前还款20万元;于2021年5月17日前还款30万元;于2022年5月17日前还款30万元。3、梅吉东、梅安法两人承诺将按时足额还款付息,如有一期未按前述承诺足额还款付息的,则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三人有权立即起诉全额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梅吉耀自愿在还款计划书中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还款计划书签订之后,被告梅吉东、梅安法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被告梅吉耀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梅吉东、梅安法向原告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梅吉东、梅安法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期限及数额及时归还借款。现在被告梅吉东、梅安法未按照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按照还款计划书约定,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梅吉东、梅安法立即归还双方结算后确认的全部借款本金。此外,因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100万利息实际尚未完全产生,三原告要求被告梅吉东、梅安法直接支付该100万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还款计划书中本金分期还款的金额、期限及被告梅吉东、梅安法承诺给付100万的利息总额,本院酌情将本案借款利息调整为按月利率10‰从2014年5月18日开始计算。被告梅吉耀自愿对梅吉东、梅安法应付还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梅吉耀对上述被告梅吉东、梅安法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梅吉东、梅安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庞正高、庞连茂、庞海茂借款本金人民币364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从2014年5月18日开始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梅吉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920元,由被告梅吉东、梅安法、梅吉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修峰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人民陪审员  许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