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深海、陈向东与陈向东、陈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深海,陈向东,陈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367号原告:吕深海。被告:陈向东。被告:陈平芳。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深海与被告陈向东、陈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深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深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