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深海、陈向东与陈向东、陈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深海,陈向东,陈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367号原告:吕深海。被告:陈向东。被告:陈平芳。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深海与被告陈向东、陈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深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深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