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明亮、聂风与聂刚、漆秋利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亮,聂凤,聂刚,漆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袁明亮,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聂凤,女,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聂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7日。被执行人漆秋利,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以(2013)岳池民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聂刚、漆秋利共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银城南路西段99号(曙光家园)B栋1单元701号(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20109012**号;国土证:岳国用2012第03027号)住宅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过三次拍卖流拍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协商以24万元价格变卖,第三人蔡明金购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卖被执行人聂刚、漆秋利共有的位于岳池县银城南路西段99号(曙光家园)B栋1单元701号(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20109012**号;国土证:岳国用2012第03027号)住宅为买受人蔡明金所有。二、由蔡明金持本裁定书前往相关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贵钦审判员 刘义林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韬 搜索“”